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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安监局认真落实国家安监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03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区安监局、有关企业:

现将山东省安监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排查,按时上报。各区安监部门要督促辖区所有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和尾矿库企业,对照《判定标准》结合“两个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进行全面对标检查,并将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于11月20日前报市安监局矿山科。市安监局将对企业上报的隐患处置情况进行抽查。

二、落实责任,抓好整改。各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由主要负责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限期治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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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山东省安监局关于认真落实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 莱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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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7〕121号

各市安监局: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现将《判定标准》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 一、对照标准,全面排查。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所有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和尾矿库企业(以下统称矿山企业),对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判定标准》,结合“两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逐条逐项进行全面彻底的对标检查,构成重大隐患的,要逐一建立档案,实施排查、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同时,要按照分级监管的规定,将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等于11月30日前分别报市、县安监部门。各级安监部门对企业上报的重大隐患处置情况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抽查。
??? 二、落实责任,逐项整改。各矿山企业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由主要负责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限期治理。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对各级安监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矿山企业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或外聘专家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向安监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 三、加强监督,严格执法。对挂牌督办或者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监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各级安监部门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实施闭环管理。??????

?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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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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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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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五)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六)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七)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八)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九)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十)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十一)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十二)危险级排土场。

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二)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三)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四)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五)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六)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七)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八)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

(九)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十)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十一)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

(十二)冬季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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